VCC 是一个崭新的新加坡法律实体形式。它可用于各类集体投资计划,无论是封闭式基金(一般是风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或开放式基金(一般是互惠基金和对冲基金)。
VCC可设立为独立基金或伞式基金。它也可以只有单一一位股东,并因此可用于主-联基金架构,也可用于授予一个持有MAS 颁发的牌照,或者由MAS 监管,又或者其是被豁免的金融机构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单一家族理财室。
架构类似的法律实体形式也存在于其它法域,例如英国的开放式投资公司,卢森堡的可变资本投资公司,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分隔组合公司,香港的开放式投资公司及格恩西岛和泽西岛的单元公司。
1、运营方便:VCC无需召开财政年度的年度股东大会。
2、税务优待:VCC 可申请享有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34章)第13R和13X的税收优惠计划,让基金收益获得免税待遇。
3、架构灵活:VCC可变的资本结构,为其股份的发行和赎回提供了灵活性。
4、风险分离:VCC可作为一个单独的基金设立,也可作为一个拥有两个或更多子基金的伞形基金,每个子基金可持有各自独立的资产和负债组合,在某种程度上优化基金的风险管理并增加成本效益。
5、更高的隐私性:虽然VCC要在ACRA注册,但公众无法查阅VCC的股东(投资者)名册。
6、没利润也可以分红:VCC可以用本金作分红派息,不一定要产生利润才可以分红。
General Requirements
可变动资本公司须任命一家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许可或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FMC),或是新加坡的豁免金融机构。
新加坡注册的办公地址、有新加坡居民身份的公司秘书和审计员、以及至少一名常驻董事。
至少一名公司董事须是受任命基金管理公司(FMC)的董事或代表。受新加坡相关要求的约束。
须接受新加坡审计师的审计,且须按照IFRS、新加坡FRS或美国GAAP提交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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